关于进一步发挥高级老专家作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10-30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6号)的精神,做好第二次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使高级专家到离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技术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高级老专家延退、返聘、外聘的制度

  1.高级老专家是指已到或超过离退休年龄、具有副高(含相当于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发挥高级老专家作用,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发挥特长、智力开发、自愿量力、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原则。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以技术咨询、科技服务、人才培训和医疗保健服务为重点,使高级老专家在经济建设需要的地区和岗位继续施展才干。

  2.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而又身体健康的高级老专家,可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②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工作尚未完成;本人系学科、技术带头人,或特殊专业、重点学科和新学科急需的骨干;离退休后尚无人能接替其工作,以及边远山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人才。

  ③本人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延长离退休的高级专家,应在本人达到离退休年龄(周岁)的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省属单位由专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县报各市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审批。

  延长离退休最高年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一般不超过65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一般不超过70岁。个别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人士,经批准可实行终身延聘。"两院"(中科院、工程院)院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返聘本单位离退休高级专家。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离退休高级专家接受外单位聘请。接受返聘、外聘的高级老专家,可根据协议领取报酬,不受限制,其在原单位享受的一切离退休待遇不变。接受外聘的离退休高级专家,须向原单位报告备案,需要使用原单位的知识产权、未公开的资料和图纸、仪器设备等,须经原单位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4.离退休高级专家返聘、外聘期间,可受聘用单位派遣,出国(境)参加专业学术会议、经济技术考察、经济技术贸易谈判等活动。国(境)外的单位和组织,邀请我离退休高级专家出国(境)讲学或参加学术交流、经济技术活动,并提供费用的,省有关部门和原单位要积极支持,并按规定协助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离退休高级专家参加专业性学术团体活动和其他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其旅差费和有关费用,由委派单位按规定报销。

  在受聘期内因工致伤、致残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参照聘用单位在职同级人员的标准,享受同等待遇。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及按规定享受的其他待遇,由原单位按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负担,超出部分由聘用单位负担。

  二、创造条件,多形式、多渠道发挥高级老专家的作用

  5.大力支持离退休高级专家联合组建经营实体。离退休高级专家可采取技术或资本入股形式,联合组建股份制经营实体。政府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要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离退休高级专家创办或组建经营实体办理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为他们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条件。

  6.要鼓励离退休高级科技专家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和技术咨询公司等科技服务机构,有关主管部门要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我省的产业政策,引导他们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7.各级各类医院要重视继续发挥医术高明、医德高尚的高级老专家的作用。有条件的医院应为离退休高级专家设立专家门诊。卫生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离退休高级医疗专家联合申请开办专家门诊,对老专家门诊要严格资格审查,依法审批,加强监督管理。

  8.建委、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要为离退休高级专家申请创办建筑设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性机构提供方便,不得乱收费,更不能以年龄为理由不予审批。

  离退休高级专家从事经营活动,要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依法经营,服从管理,有序运作,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合理分配,不得侵犯原工作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9.积极组织离退休高级专家开展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省教育主管部门和职业技术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离退休高级专家有组织地开展成人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技术培训、岗位培训等活动。具备一定办学条件的离退休高级专家组织,可以依托独立设置的高等学校共同办学。各高校要充分发挥离退休教授、副教授在开展成人教育中的作用,尽可能返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而身体又健康的离退休教师参加成人教育的教学工作。

  离退休高级专家在开展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等时,要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育质量,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10.鼓励高级专家离退休后继续从事科学研究和著书立说。原单位要提供做实验、查阅图书资料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科技、教育、出版等部门,在审批科研课题申请、著作出版和评审科研成果时,对离退休高级专家和在职科研、教学人员要做到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离退休高级专家可以在原单位或聘用单位统一申报科研课题。

  高级专家离退休后完成的科研成果,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参加各级评奖和授奖。其成果由原单位或聘用单位转让给他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该项纯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给成果完成人;其成果由原单位自行使用的,单位应连续在3?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给成果完成人;其成果由聘用单位使用的,新增纯收入的分成比例可按合同或协议执行。采用股份形式的单位,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上述奖励或报酬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并按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三、营造既能充分发挥高级老专家作用,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员成长的良好环境

  11.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数额,但要占所在单位编制,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相同。

  12.继续实行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聘分开制度,凡被评为副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因单位高级岗位职数限制而未获聘任的,待聘期间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可作为下一次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条件。

  13.在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时,坚持保证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占绝大多数的原则。40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名额中要占相当比例。

  14.要积极推荐优秀年轻科技人员担任全国性、全省性专业学会的领导,全省性专业学会的理事会成员,45岁以下的理事成员要占相当比例。

  四、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做好服务

  15.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级离退休高级专家协会等组织机构,积极帮助他们解决活动经费、场所等实际困难,支持他们开展老有所为的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高级老专家代表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本地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人事主管部门对离退休高级专家的各种组织要大力支持,加强管理,做好服务。要充分发挥各级科协、学会、协会的作用,加强"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联合会"与各离退休高级专家组织的协调和联系,密切合作。

  16.省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离退休高级专家,承担省政府的决策咨询、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论证、发展规划等任务,到老、少、边、穷、山区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扶贫、人才培训和医疗保健等活动,省及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各市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支持离退休高级专家组织起来,有序地开展各种发挥所长的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17.省市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离退休高级专家的管理和服务。按学科专业分门别类建立离退休高级专家人才信息库,逐步形成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离退休人才信息网络。举办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市场,通过供需双向选择,实现离退休高级人才在全省范围的合理配置。要积极做好国(境)外聘请我省离退休高级专家的推荐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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